当前位置:

贵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7月12日 10:08 [ ] 浏览次数: 来源: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员 技术录入: 视力保护色:

贵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纪律,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贵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所有教职工,包括在编教职工、聘用人员及代管企业员工。(以下统一简称“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方式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每天出勤时间为 8: 3017: 00,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除外。

第四条 教职工上下班考勤采取手机“钉钉”软件上下班各打卡一次的方式,会议考勤采取纸质版签到的方式。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统计及公布,每月各部室轮流指派一名老师参与考勤的统计,考勤统计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学院主要领导审阅后进行公布并存档。


第三章 考勤要求


第六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打卡及准时参加学院会议,不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旷工。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保持电话畅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脱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外出办私事。

第七条 教职工无故上班打卡时间在8:40之后的视为迟到,下班打卡时间在16:50之前的视为早退。

第八条 因遗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未打卡的,每名教职工每月有4次申请补卡的机会,在未打卡后5日内进行补卡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通过后,“钉钉”软件自行修改为正常考勤。

第九条 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各部室负责人是所在部门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院领导负责监督,若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的行为,除当事人受到处罚外,其部室负责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因病等原因不能到校需要请假(以下简称请假)、因公非工作时间需要加班(以下简称加班)、因公需要到学校以外但不超过贵阳市范围内办事(以下简称市内外出)、因公需要离开贵阳范围内出差(以下简称出差)等均须使用“钉钉”软件履行审批手续,请假、市内外出、出差等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将记入每月缺勤统计。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加班、市内外出、出差等的审批权限为:

(一)一般教职工,半天以内部室负责人审批,超过半天但不超过一天,部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一天,分别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部室负责人,一天以内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一天,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三)副处级干部,一天以内由院长审批,超过一天,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四)处级干部,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五)教职工有请假、出差超过三天的,除使用“钉钉”软件进行审批外,还必须使用学校人事系统进行相关申请。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主要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葬假等。“钉钉”病假审批单上需注明病因及请假期限,返岗后须提供有效的疾病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或住院证明等,否则按事假计算。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可电话请假,事后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按缺勤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加班原则上必须到校到岗(特殊情况除外),并用“钉钉”软件打卡。为有效监控加班,体现公平公开原则,所有加班都以“钉钉”为主要依据,加班工作人员的加班理由和加班时间会抄送至本部室所有教职工及院领导。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院分管领导要对加班时间、加班效果进行监控,保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日晚上加班1小时内,不计为加班;因不勤勉或不努力,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而需要加班的,视其为应尽的工作职责,不计为加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教职工可使用“钉钉”软件将加班转换为调休。调休遵循请事假时长与加班时长相抵扣及每周调休不超过一天的原则


第四章 考勤惩处

第十八条 教职工未打卡,也没有进行补卡申请,或补卡申请未通过审批的,每月合计达3次以上记为1天缺勤。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有迟到、早退的,将迟到及早退时间进行累计,累计达4小时算半天,8小时算1天。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一年内有3天缺勤或请假与加班抵扣后累计达15天以上的(公假除外),年终绩效考评不能评优,也不能参与其它个人先进评选,无故缺勤达3天及以上的,要降低年终绩效工资的发放等级。

第二十一条 因缺勤给学院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情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623


上一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下一条:贵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文章下载】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