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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6年03月16日 15:29 [ ] 浏览次数: 来源: 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员 技术录入: 视力保护色:

为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黔教发〔202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工作体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初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条 授予对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校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是本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授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三)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达到教育部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审核的合格要求,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参加下列其中任意一项外语考试,取得相应成绩:

1.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外语测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应不低于测试总分值的60%),外语测试成绩时间不得超过申请学位时间三年。

2.以下外语条件可免考学位外语:非英语专业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425分),英语专业需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应不低于总分值的60%);或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笔试成绩应不低于总分值的60%)。

(五)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只限于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一年以内的毕业生,过期不予补授。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自颁发毕业证书一年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填写《贵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信息登记表》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提出授予建议,将资格审查结果、授予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士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上报省学位办。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填写、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归档,其余工作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总归档备查。

第六条 质量保障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学士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申请、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其学士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复核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2026级及之后年级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自2026年及之后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学生。2025级及之前年级的学历继续教育(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2025年及之前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其他未尽事宜,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承担继续教育工作的二级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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