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的有关精神,为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班主任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选聘到班级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教育者、组织者和管理者。班主任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和学生管理队伍的一部分。
第三条 班主任的选聘应以本学院专职教师为主。班主任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教书与育人是教师的基本工作,每位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班主任接受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基层党委的双重管理。班主任的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由学院基层党委负责。
第五条 班主任队伍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标准。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上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德才兼备,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心健康。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协调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从事四年(含)以上的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结合自身所学专业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第十一条 以学生学习指导为核心,组织、指导班级开展优良学风的创建活动,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培养学生勤奋好学的良好习惯。
第十二条 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和联系,了解掌握学生上课情况,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协调教与学的互动,维护班级正常的教学秩序。注重对优秀学生的培养,及时指导和帮助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促进全班学生学习成绩的整体提高。
第十三条 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目标,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实践指导,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业教育指导、就业指导与服务,使学生熟悉和掌握专业岗位的需求,逐步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素养。
第十四条 引导学生增强班级荣誉感和责任感,形成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
第十五条 配合辅导员抓好考勤、考风、考纪等工作,配合做好学生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与学习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配合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七条 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班主任工作会议和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定期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部门领导汇报班级情况。
第十九条班主任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班主任的选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每个自然班级配一名班主任,均为兼职,符合条件的老师,没有特殊理由,拒绝做班主任工作的,在各种评优和职称评聘中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班主任人选由各学院负责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学生工作部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班级工作的连续性,班主任的任期一般和班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致。任期未满需要更换者,由各基层党委确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必须有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兼职承担班主任工作由各学院根据班主任工作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为班主任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培养。各学院应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总结班主任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主任工作职责提出统一要求,班主任工作的考核由各学院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结果报学工部备案。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予解聘,并取消当年的评聘职称和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