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含代管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人员(含代管企业)管理,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贵州师范学院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要坚持按岗聘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统一规范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学院因工作需要聘用、所需经费由学院支出、以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学校正式编制,在学院从事行政岗位工作人员及工勤岗位工作人员(含代管企业)。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资、福利、轮岗交流、续聘、解聘等人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及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行政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学院党政领导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用人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并承担相应管理连带责任。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分类制度,分为专业技术岗、行政岗位和工勤岗位三大类。专业技术岗为学院财务人员,行政岗位包括从事行政事务、综合管理、文秘等业务人员;工勤岗位包括勤杂工、驾驶员等。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需经党政联席会同意,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择优录取、以岗定薪”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办公室统一招聘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参照《贵州师范学院编制外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本人写出工作总结,由用人部门写出鉴定材料和使用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的聘用人员,统一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合同聘期为2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确因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续签合同的可续签,每一续签的合同聘期为2年。原则上续聘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九条 档案管理。办公室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凡在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书》、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须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对是否续聘、解聘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对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范或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出勤管理。学院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严格按学院考勤管理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用人部门要对聘用人员遵守上下班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管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各用人部门要加强聘用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凡是由聘用人员审核、发放的资金或物品需由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或用人部门负责人最终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学习培训。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个人学历。各用人部门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聘用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聘用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学历脱产提升资格的,通过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可进行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聘用人员在脱产学习期间,其工龄、工资晋升不受影响。若需学院为其保留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的,聘用人员要向学院提交承诺书,承诺自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3年,学院每月为其保留五险一金及根据其服务年限按年分期补发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各用人部门在每年年末对本部门的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将作为聘用人员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参照学校其他相同岗位、相同工龄、相同职称的编制内人员工资确定标准,实行定期调整,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关保险待遇,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其工资中由单位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本学院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从第二年一月份起按每年50元的标准每月增发工龄工资,每年递增。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受聘期间,享有学校规定的体检、职工慰问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参照学校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领取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年终学院盈利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年终奖励发放标准。年终考核为优秀等级按发放标准的120%发放年终奖励,年终考核为良好等级按发放标准的110%发放年终奖励,年终考核为合格等级按发放标准的100%发放年终奖励,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则不发放年终奖励。
第五章 解聘与续聘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要认真履行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同意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一月内擅自脱岗、离岗累计五次(含五次)及以上的;
(三)上班期间打游戏、炒股、购物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被查处的;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两个工作日的;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利用工作岗位或工作身份谋取私利的;
(九)因赌博、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因其它违法或犯罪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查处并处罚或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调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或因国家政策规定、学院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本人。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门和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聘用人员本人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续签合同。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对履行劳动合同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聘用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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